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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母亲卖房后又反悔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http://esf.tj.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8 月23 日 田苗苗 房地产时报

  [摘要] 郑女士在国外工作,委托母亲出售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郑女士又反悔了,回国后以显失公平为由将买方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长宁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郑女士之前有要求夏先生支付购房余款的行为,已经“锁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郑女士在国外工作,委托母亲出售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郑女士又反悔了,回国后以显失公平为由将买方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长宁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郑女士之前有要求夏先生支付购房余款的行为,已经“锁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006年10月,还在日本工作的郑女士,书面委托母亲代为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 2007年2月,郑女士的母亲代女儿与夏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以68.5万元的价格成交。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和正式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就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在分别履行支付38.5万元购房首付款和交付房屋之后,涉讼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夏先生名下。同年7月,夏先生以银行贷款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9.5万元,余款5000元因双方在办理燃气及物业维修资金过户手续时发生争议而没有支付。郑女士回国后,要求夏先生支付该笔余款,后认为补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

被告夏先生向法庭辩称,原告全权委托其母亲办理房屋买卖事宜,且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告母亲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合同也不存在有失公平之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了原告逾期交房和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计算违约金的标准相互一致,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xut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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